主动公开
上海市司法局公告
无需参加2016年度考核的公告
根据司法部《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》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《律师执业年度考核规则》相关规定,上海市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对象为2016年度开展执业活动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,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无需参加本市2016年度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和律师年度考核:
一、2017年1月1日以后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设立的律师事务所(含外省律师事务所在上海设立的分所);
二、2017年1月1日以后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首次执业的律师;
三、2017年1月1日以后经上海市司法局核准重新执业,且2016年未开展执业活动的律师(含外省转沪执业律师)。
符合上述情形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无需参加2016年度考核。其执业证上不标注2016年度考核结果,不加盖司法行政机关备案章,不影响持证人正常执业。
特此公告。
上海市司法局
2017年4月6日